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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宏侠、重庆市荣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宏侠,重庆市荣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20号原告: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工黄路1号工业大厦2-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688906125J。法定代表人:李孟。被告:肖宏侠,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荣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宏侠、重庆市荣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立案后,书面送达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