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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新明、周炳炎与被上诉人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明,周炳炎,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3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新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勇,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周炳炎,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1栋3楼。法定代表人:周炳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计安,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燕,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新明、周炳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字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借款的组成、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总额的组成等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特别是对于周炳炎是否代为周新明归还周茜1000万元和2013年4月15日的200万元、2014年4月17日的2000万元、2014年5月30日的500万元等三笔款项是借款还是担保金亦或投资款等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字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新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00元,上诉人周炳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12元,均予退回。(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强代理审判员  何 霖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