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19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黄勇、黄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黄勇,黄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9776号原告:李爱国,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小虎,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爱国诉被告黄勇、黄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炜春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据》,约定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1月22日,被告黄勇再向原告借款46000元,被告黄小虎作为连带保证人,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偿还借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7日,被告黄勇、黄小虎作为借款人立下一份借据,确认向原告李爱国借款100000元,借期12个月,按月利率3%计利息,如拖延还款,债权人为追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李爱国当天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2016年1月22日,黄勇又立下借据一份,确认向李爱国借款46000元,借款按月利率3%计利息。黄小虎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因黄勇、黄小虎一直未清偿借款,李爱国为催收本案债权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12000元。李爱国在诉讼中述称,黄勇、黄小虎借款100000元后实际上未偿还过利息,2016年1月22日的借据中确认的46000元实际有36000元是作为之前100000元借款的利息,10000元是作为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两被告所欠借款的数额,其中于2015年2月17日所借的100000元有借据及转账凭证证实,予以认定;至于2016年1月22日的借据所载的借款,原告自认实际是对此前所借的100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另立借据进行确认,即并没有另外提供新的借款,上述自认对被告并无不利,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据此,100000元借款至2016年1月22日再立借据时可计入本金的数额应为按月计至2016年1月17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折合为月利率2%计得22000元,即计至2016年1月17日两被告欠原告本金依法应认定为共计122000元,并从2016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双方此前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并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对其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属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勇、黄小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爱国偿还借款1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勇、黄小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爱国返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0元,财产保全费1310元,合计4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李爱国负担570元,被告黄勇、黄小虎共同负担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韬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