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林娇与进贤县复古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娇,进贤县复古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6号原告:胡林娇,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进贤县人,个体户,家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进贤县复古饭店。经营者:徐跃,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生,进贤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了原告胡林娇诉被告进贤县复古饭店(经营者徐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诉争货款有待进一步核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尧克武代理审判员 韩 超代理审判员 彭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乐璐璐附:1、本案由本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尧克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韩超、彭启荣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乐璐璐担任法庭记录。2、本案举证期限延长15天,自原、被告各自收到程序转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3、本案被告为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第一次开庭时已依法将被告变更为“进贤县复古饭店”,且在其后注明了该字号经营者徐跃的基本信息。前述变更已在庭审开庭中告知到庭当事人。(以下无内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