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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与被告王风和、吴李枝、吴平安、吴秀娟、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王风和,吴李枝,吴平安,吴秀娟,王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6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经发大厦*层。注册号610100200055136。负责人吴振宇。委托代理人梁涛,男。委托代理人邓智慧,男。被告王风和。被告吴李枝。被告吴平安。被告吴秀娟。被告王宏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与被告王风和、吴李枝、吴平安、吴秀娟、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其与被告王风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被告王风和提供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5年1月23日期至2016年1月23日,年利率为14.58%。同日,其与五被告共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五被告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中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两份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王风和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王风和仅偿还其贷款本金4366.44元及利息9258.96元,至今拖欠本金145633.56元及利息32491.85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风和归还贷款本金145633.56元、截止2016年9月6日的利息32491.85元,以及上述本息实际还清之日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被告吴李枝、吴平安、吴秀娟、王宏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