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与铜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铜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899号原告: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楚溪大道厂房。法定代表人:杨胜群,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铜仁男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云超,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男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仁市慧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