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瑞山申请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山,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瑞山,户籍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本院在执行陈瑞山申请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825执8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15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15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