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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133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与徐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徐雪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133号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号。法定代表人:滕皋军,该院院长。被告:徐雪,女,1998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与被告徐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以被告徐雪已主动归还所拖欠的全部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