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玉香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香,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566号原告:吴玉香,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张涛,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吴玉香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涛于2015年度向原告吴玉香借款柒万元整,被告承诺于2016年6月19日之前还清所有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不还,电话拉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柒万元整。被告张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玉香曾于2015年间在张涛开办的厦门鼎徽工贸有限公司家具厂打工,期间张涛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吴玉香借款,加之拖欠了吴玉香一部分工资款,至2016年5月双方经结算,张涛向吴玉香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于2015年度合计欠吴玉香(83000元整)捌万叁仟圆整,现承诺于2016年6月19日之前还清所有欠款,如到时未还清,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赔偿吴玉香一切损失!”欠款人张涛在欠条下方签名并捺手印。此后,张涛仅偿付13000元,余欠70000元未予偿还,吴玉香遂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吴玉香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吴玉香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涛因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吴玉香借款(含部分工资款),并出具了欠条,且吴玉香现金支付了前述款项,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关系,故吴玉香要求张涛偿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香偿还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张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张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