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检、邹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检,邹海军,彭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检,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海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巧,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检与被执行人邹海军、彭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旭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