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与田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田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2390号原告: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扶贫发展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虎,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克平,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