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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7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8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芮,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富华里10区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钦,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芮与被申请人叶钦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津0113民初78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叶钦银行存款4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曹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钦名下北辰区龙顺道北侧御龙园28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70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芮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