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刘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882号罪犯刘文,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己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刘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