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艳香、王常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香,王常想,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朱艳香,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常想,女,1972年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福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6)冀0929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自动履行期限为30天,故立案时自动履行期限未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艳香对(2016)冀0929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