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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艳香、王常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香,王常想,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朱艳香,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常想,女,1972年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福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6)冀0929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自动履行期限为30天,故立案时自动履行期限未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艳香对(2016)冀0929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