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福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刘孔宝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刘孔宝,陈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庞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孔宝,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陈桂水,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孔宝、陈桂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