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锦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书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华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阳九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冈华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锦华、张骁隆,被上诉人舞阳九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