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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崇明、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崇明,李秀红,杨磊,马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12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业务主任,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客户经理,住菏泽市。被告:白崇明,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秀红,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杨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景,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崇明、李秀红、杨磊、马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借款人白崇明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9元,减半收取计2644.5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