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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叶新、吕爱苹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叶新,吕爱苹,刘月红,孙兰花,陈思奎,车秀荣,马玉芝,孙翠香,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叶新,女,1949年6月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吕爱苹,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月红,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兰花,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思奎,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车秀荣,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马玉芝,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翠香,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邹家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叶新等8人与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