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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莉与姚洪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姚洪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991号原告李莉,女,回族,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洪现,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李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姚洪现(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品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6年4月3日,被告将位于金水区玉凤路商城路的门面房5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房屋押金和4万元左右的房屋租赁税。被告未告知原告该条件。因被告未履行通知转让该门面房的条件,原告未受让该门面。被告收取原告的定金应予返还,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洪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莉定金2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