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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舟普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公司与贺全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公司,贺全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舟普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洞桥贺家塘68号。法定代表人宋广宇,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文明,系公司员工。被告贺全国,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兴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全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海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范佳秦?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