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795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因琐事争吵,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6年9月份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存在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日常生活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相互之间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平日里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兆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