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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孔玉环与孔海云、魏舒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环,孔海云,魏舒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1759号原告:孔玉环,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录,系永靖县三条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海云,男,汉族,现年44岁,住永靖县。被告:魏舒英,女,汉族,现年43岁,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玉环诉被告孔海云、魏舒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玉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海云、魏舒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玉环负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