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孔玉环与孔海云、魏舒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环,孔海云,魏舒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1759号原告:孔玉环,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录,系永靖县三条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海云,男,汉族,现年44岁,住永靖县。被告:魏舒英,女,汉族,现年43岁,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玉环诉被告孔海云、魏舒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玉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海云、魏舒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玉环负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