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文鸽申请执行赵俊青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鸽,赵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梁文鸽,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俊青,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梁文鸽申请执行赵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文鸽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10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两年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