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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文鸽申请执行赵俊青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鸽,赵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梁文鸽,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俊青,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梁文鸽申请执行赵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文鸽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10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两年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