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茂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茂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153号罪犯曾茂培,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茂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6800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获奖分3405.9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茂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