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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银忠明与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忠明,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银忠明,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教华,总经理。为执行银忠明申请执行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4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14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