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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556号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34号3门。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秀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长春,该公司员工。被告:XX。身份证号:××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玖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