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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3034号原告:张云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C2区605室。法定代表人:尹治春。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云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