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立英、刘振峰与王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英,刘振峰,王秀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684号原告:陈立英,医生。原告:刘振峰。被告:王秀才,现住镇赉县。原告陈立英、刘振峰与被告王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立英、刘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秀才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王秀才在刘振峰处借款3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因王秀才未给付,故刘振峰、陈立英夫妻二人诉至法院。王秀才未出庭答辩。陈立英、刘振峰围绕诉讼请求提供欠条原件,王秀才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振峰、陈立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5日,王秀才在刘振峰处借款3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1前还清。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刘振峰、陈立英提供的欠条证明二人与王秀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二人要求王秀才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仅约定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故王秀才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秀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立英、刘振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秀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