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翠芝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848号原告:李翠芝,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金明,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XX,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井李村*组**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被告:胡丹杰,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之妻。(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原告李翠枝与被告XX、胡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条中为“今借郑金明现金36450元整,XX”。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条件必须符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翠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翠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