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袁凡凤、袁凡艳与王玉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凡凤,袁凡艳,王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袁凡凤,女,40岁。申请执行人袁凡艳,女,43岁。被执行人王玉福,男,55岁。本院在执行袁凡凤、袁凡艳申请执行王玉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凡凤、袁凡艳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