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友明与杜贤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明,杜贤操,孙宗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555号原告:张友明,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隆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贤操,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宗芹,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友明与被告杜贤操、第三人孙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友���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友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友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泫华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