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安明与郭群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明,郭群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85号原告刘安明,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郭群山,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明与被告郭群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安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安明撤回对郭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安明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