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瑞文申请执行廖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文,廖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文,女,1959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廖万丽,女,1959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李瑞文申请执行廖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廖万丽从2017年5月20日开始每月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瑞文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李瑞文的本金13万元及利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