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鸿运实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鸿运实业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640号之一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鸿运实业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新世界恒大华府商业街*栋****号1档门面。经营者:瞿世梅,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鸿运实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