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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鹏与邱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邱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32号原告:王鹏,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武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生,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下宝,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武县舜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平,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鹏与被告邱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7465元,减半收取373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