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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利与吉林电视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吉林电视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11号原告:高利,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电视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任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诉被告吉林电视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利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高利承担。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