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利与吉林电视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吉林电视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11号原告:高利,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电视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任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诉被告吉林电视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利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高利承担。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