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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兰与周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兰,周雯,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财保7号申请人:李志兰,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周雯,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张斌,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李志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周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李志兰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雯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期限为2年;二、查封申请人李志兰所有用于担保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雨城区房屋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志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颖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