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科言与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言,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0105号原告:李科言,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号。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1121室。法定代表人:鲍英勋,男,1974年7月23日,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尚品天城*号XXX。原告李科言与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科言、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英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完成收尾工程(将立柜门安装完毕);2、赔偿逾期交付的违约金44天×550元/天=24200元及租房租金损失4500元;3、要求被告返还电梯卡门锁更换费380元,并要求被告维修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4、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私有房产一处,坐落于浑南区(东陵区)文溯路XX号XXX室,于2016年6月与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工期2016年6月7日—2016年8月8日交付并验收。可是被告在签完装修合同后一个月没有动工,在施工期间发现瓦工活不合格,时至现在衣柜门不给安装,时至现在也没有交工,使原告无法验收,无法入住,而且在外租房子每月1500元,现在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装修工程交付,但是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原告无奈,根据《经济合同法》,依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起诉来院,双方合同第8条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55000元×1%×44天=24200元,承担无法入住的外租房款每月1500元及诉讼费。被告装修之后出现了如下的质量问题:1、地砖铺设不平,有一块地砖明显凸出,有几块空洞;2、棚顶与窗户连接处有裂痕;3、榻榻米木板圆孔周围漆面有损害;4、衣柜与墙面之间有缝隙,角柜与墙体也有缝隙;5、门锁更换花费380元;6、地板地角线有缝隙。被告辩称,地砖不平的问题经过被告两次处理之后已经没有问题了,并且对质量问题已经修理完毕,不存在质量问题。棚顶与窗户之间的裂纹不是被告施工的问题,而是窗户密封的问题。地台上边的盖板如果是正面出现的圆口周围漆面破损被告负责。门锁在被告施工过程中正常开关,不存在损坏。楼道垃圾被告已经及时清理完毕。衣柜与墙面之间的缝隙被告已经处理完毕了,角柜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可能是由于干燥造成的,被告也已经处理完毕。地板的地角线缝隙的问题被告也已经及时处理了。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尾款,被告才没有完成尾部工程。在每次工程结束后,被告都会通知原告来验收,当时让原告签字确认,但原告都不签字。在被告施工大白完毕后,即2016年7月22日左右被告向原告主张拖欠的二期工程款,原告说有质量问题不交,之前没有提过质量问题。合同第8条4、5、6款约定由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或工程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工程未办理工程验收,甲方提前入住,家具都搬入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装修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XX号楼XXX室房屋,承包方式为部分包工包料,工期从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工期为60天,总价款为55000元,合同第三条6约定,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原告)有权拒付尾款。合同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工程款付款约定,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付款比例约55%,付款金额为3万元;工期过半,瓦工结束付款比例约43%,付款金额为24000元;竣工验收,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当日,付款比例约2%,付款金额10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被告)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款1%支付违约金。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合同总价款1%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装修,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进度款3万元。2016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二笔2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支付第二笔进度款剩余4000元。至起诉时,被告剩余工程立柜拉门未安装,原告剩余工程款1000元未支付。现装修出现问题如下:1、地砖铺设不平、空洞、裂痕;2、棚顶与窗户连接处有裂痕;3、榻榻米木板圆孔周围漆面损害;4、衣柜与墙面之间缝隙,角柜与墙体也有缝隙;5、地板地角线缝隙。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合同、照片、收据、录音及录音资料、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装未完成工程立柜门的问题。被告抗辩,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尾款1000元,拒绝安装立柜门。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当日支付2%,即尾款1000元,现被告工程未完工,无法达到验收合格,不满足尾款支付的条件,故被告抗辩原告不支付尾款拒绝安装立柜门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当无条件为原告安装立柜门。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维修的问题。因本案装修工程双方认可质保期为2年,现原告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对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门锁更换费380元的诉请,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将门锁损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门锁更换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梯卡的诉请,被告离场时已经告知原告电梯卡放置位置,而原告自身并未收取,故不应再由被告返还,原告认为被告应将电梯卡交由原告手中的要求,过于苛刻,对于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请。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被告应返工,修理,造成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亦约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工期顺延,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在工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致使工期顺延,原告逾期支付第二笔工程款亦致使工期顺延,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均有过错,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为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租房损失的诉请,如前所述,双方均存在过错致使工期顺延,另即便装修存在原告提出质量的问题,亦达不到房屋无法居住的程度,只能租房居住,故该部分租房租金损失,系原告自身原因致使的损失扩大,不应由被告承担。但结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被告应积极履行未完成工程,现被告因担心原告不支付尾款而拒绝安装,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己责,而被告作为公司更应注重公司形象及信誉,现因其先未尽到维修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且至今不履行未完工程,故被告应无条件将立柜门安装,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XX号楼XXX室房屋装修工程中的立柜门安装完成;二、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XX号楼XXX室房屋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1、地砖铺设不平、空洞、裂痕;2、棚顶与窗户连接处有裂痕;3、榻榻米木板圆孔周围漆面损害;4、衣柜与墙面之间缝隙,角柜与墙体也有缝隙;5、地板地角线缝隙);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沈阳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人民陪审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