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俊、德州安易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德州安易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董振兵,闫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安易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丰收总经理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振兵,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闫国华,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国华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3700号龙溪香岸小区4号楼1单元26层2601室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