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成,王化伦,冀州市德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39号申请人: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化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申请人:王化伦,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申请人:冀州市德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成。申请人郜东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郜东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铁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