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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维志与纪道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志,纪道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65号原告:韩维志,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纪道喜,男,约4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志与被告纪道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维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维志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