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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劲威与赖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威,赖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98号原告:陈劲威,男,住恩平市。被告:赖东阳,男,住台山市。原告陈劲威与被告赖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劲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劲威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异书记员  冯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