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49号原告: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5208515G。法定代表人:赵丽。被告:李志,男性,汉族,1985年0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帮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