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17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登宽与陶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登宽,陶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779号之三原告:汪登宽,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猛,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湖滨东路14号。原告汪登宽与被告陶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汪登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登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汪登宽负担。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