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必、谭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必,谭玉,彭某某,彭晓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必,女,194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玉,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200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恩施市。法定代理人:谭玉,信息同上。系被上诉人彭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玲,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王文必诉谭玉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文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小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