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泽勇与陈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勇,陈兆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3760号原告:杨泽勇,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福建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兆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杨泽勇与被告陈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泽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泽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兆永归还货款10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诉讼中,杨泽勇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兆永归还货款10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算,从约定期限起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杨泽勇从事水暖设备和零件销售,陈兆永承包消防工程施工。2015年下半年起杨泽勇向陈兆永供应镀锌码管弯头、三通、直接头以及附带的配套水暖设备和零件。2016年8月31日陈兆永开具欠条,确认欠杨泽勇货款109000元,约定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还清,其中9月份付40000元,10月份付69000元,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欠款,陈兆永承担违约金50000元。到期后,杨泽勇要求陈兆永还款,然而陈兆永始终不愿偿还,为此杨泽勇反复催告,其拒不理睬,至今仍未归还。陈兆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杨泽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陈兆永向杨泽勇开具欠条,确认结欠金额109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1、陈兆永户籍登记证明一份,证明陈兆永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杨泽勇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下半年起杨泽勇向陈兆永供应镀锌码管弯头、三通、直接头以及附带的配套水暖设备和零件。2016年8月31日陈兆永出具一张欠条给杨泽勇,确认欠杨泽勇货款109000元,约定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还清,其中9月份付40000元,10月份付69000元,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欠款,陈兆永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陈兆永欠杨泽勇货款109000元,有杨泽勇庭审陈述及陈兆永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兆永应当偿还。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000元,诉讼中,杨泽勇变更违约金为按月利率1%计算,从约定期限起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兆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兆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泽勇货款109000元;二、陈兆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泽勇违约金(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其中400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算,69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陈兆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