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295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毛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李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