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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295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毛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李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