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小民与郑志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民,郑志愿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68号原告:周小民,男,194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郑志愿,男,40岁,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民诉被告郑志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小民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