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50号申请人:山东聚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波,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承东,董事长。担保人:孟波,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号*号楼*单元***号。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1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担保人孟波名下的坐落车牌号为鲁N00Y**号帕萨特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聚力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羽包装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