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治国、冯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冯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治国,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冯艳华,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案在执行刘治国申请执行冯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